今天是:


叶小青判刑五年

作者:记者 周永旭 通讯员 璐珐    摘自:温州日报 

  本报讯(记者 周永旭 通讯员 璐珐)杨秀珠十大系列腐败案件之一的叶小青受贿案,昨天由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小青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43岁的被告人叶小青,曾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兼任车站大道和城南大道建设开发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于2001年10月辞职下海,捕前系上海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5年间,叶小青利用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应东海石油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上报审批的鹿城区黎明乡黎二村劳力安置房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提供帮助。2003年春节,方某为表感谢送给叶小青10万元。2003年11月,有关部门审查叶小青时,叶小青主动交待上述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有检举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叶小青在有关部门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其归案后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

  另悉,昨天上午,市园林局原局长吴长柳受贿案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决定择日另行宣判。   
    200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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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04-30 

    本报讯(记者 周永旭 通讯员 鹿检 璐珐)昨天上午,杨秀珠十大系列腐败案件之一的叶小青受贿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小青收受涉案的50万元财物时已辞去公职,其行为是否仍构成受贿罪?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今年43岁的被告人叶小青,曾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及兼任市车站大道和城南大道建设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两道办”)主任等职务,于2001年10月辞职下海,捕前系上海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2003年11月,他因与杨秀珠腐败案有染,被纪检部门“双规”,去年7月被逮捕。
  据起诉书指控,1995年间,叶小青利用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应东海石油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上报审批的鹿城区黎明乡黎二村劳力安置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提供帮助。2003年春节,方某为表感谢,以拜年名义送给叶小青10万元。
  2000年5月,叶小青利用兼任“两道办”主任的职务之便,应小学同学朱某的请托,以该办名义起草《请示》,并报经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同意,向市政府要求将鹿城区车站大道5-1号地块的使用权,落实给国贸大厦有限公司。后该地块使用权由朱某等人合股成立的国贸大厦配套有限公司取得。2002年12月,朱某为表感谢委托其妹妹送给叶小青40万元。2003年6月,因杨秀珠腐败案发,叶小青害怕受牵连而将40万元退回给朱某。
  庭审期间,叶小青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基本供认不讳,但辩称收受方某的10万元为拜年财物、收受朱某的40万元是帮其在上海投资购店面的。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叶小青收受财物时已经离职,不属公职人员了,不能再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人在法庭上认为,这种“事后受贿”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罪主体,主要看其对收受财物有无进行事先约定,而叶小青收受的这50万元并非“天上掉下的馅饼”,此前他已默许方某、朱某的这一行为,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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