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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小青判刑五年 本报讯(记者 周永旭 通讯员 璐珐)杨秀珠十大系列腐败案件之一的叶小青受贿案,昨天由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叶小青有期徒刑五年。 今年43岁的被告人叶小青,曾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市市政公用局副局长,兼任车站大道和城南大道建设开发办公室主任等职务,于2001年10月辞职下海,捕前系上海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5年间,叶小青利用担任市规划局用地管理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应东海石油温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方某的请托,为该公司上报审批的鹿城区黎明乡黎二村劳力安置房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提供帮助。2003年春节,方某为表感谢送给叶小青10万元。2003年11月,有关部门审查叶小青时,叶小青主动交待上述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有检举立功表现。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小青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约定离职后收受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叶小青在有关部门审查期间,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可视为自首,其归案后积极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立功表现,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依法减轻处罚。 另悉,昨天上午,市园林局原局长吴长柳受贿案由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决定择日另行宣判。 相关报道: 辞职后“天上掉馅饼”?—— 叶小青涉嫌受贿50万元昨受审 本报讯(记者 周永旭 通讯员 鹿检 璐珐)昨天上午,杨秀珠十大系列腐败案件之一的叶小青受贿案,在鹿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叶小青收受涉案的50万元财物时已辞去公职,其行为是否仍构成受贿罪?庭审期间,控辩双方就此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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